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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启示录:抓住5G建设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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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现实的是,据Pai透露,从2015年到2017年底,仅仅两年,美国的宽带互联网建设吸引的投资减少了数十亿美元,这是该领域除了经济萧条时期以外发生的第一次负增长。
  对于创新公司而言,尽管假想中,如果没有“网络中立”,互联网巨头会因为付费获得更快的网速,但现实是,互联网领域的“马太效应”日益明显,在基于“网络中立”原则的同等网络带宽起跑线上,创新企业很难超越“大佬”,即使它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上网体验。“很多农村地区的美国人现在连高速互联网都接不上,以后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互联网领域的创新被扼杀在襁褓之中。这算不算新的不公平呢?”戴雨潇反问道。
  “美国在这个时候废止‘网络中立’,核心问题还是要解决电信运营商在下一代通信基础网络中的建设资金问题。”陈志刚分析,随着全球电信行业变革进入关键时刻,以5G为代表的新技术需要大规模网络投资,宽带网络也要更换千兆服务,新一届的FCC在为美国电信运营商筹集资本扫清道路。
  尽管没有“网络中立”的烦恼,但中国电信运营商面临同样的挑战。“三家电信运营商都提出了转型战略目标,但面对迫在眉睫的5G和物联网建设需求,除了中国移动还有一些现金流,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基本没有多余的米‘下锅’。”从转型战略来看,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生态圈的建立等等策略,是三家中国电信运营商共同选择的路,但陈志刚认为,想等到这些新业务赚钱并反哺网络建设,运营商没有足够的窗口期。
  “以物联网为例,中国移动曾经做过统计,一块物联网芯片每年的APRU值只有2元,就算发几千万张卡,对增收的作用微不足道。再来看云计算,亚马逊、阿里、腾讯都是强劲的对手,市场份额远超电信运营商,”陈志刚认为,在转型道路上,电信运营商要与互联网公司正面交锋,并非能一帆风顺。
  在赚钱能力上,中国的电信运营商早已被互联网公司落下了一大截。2017年腾讯财报显示,总收入为人民币2377.60亿元,年度盈利为人民币724.71亿元(110.91亿美元),净利润率由去年同期的27%增长至30%。同比来看三大电信运营商的数据,2017年,中国电信总营收3662.29亿元,公司股东应占利润达到186.17亿元,利润率为5%;中国移动总营收6684亿元,净利润1143亿元,利润率为17%;中国联通通信服务收入2490.2亿元,净利润18.3亿元,利润率更是只有0.7%。
  “从这场‘网络中立’原则确立又被废止的‘政治闹剧’中可以看出,还是应该让市场调度资源,让资本有所作为。”戴雨潇表示。
  陈志刚也有类似观点,他认为,没有“网络中立”之忧的中国通信市场,一直存在两个问题:互联互通是制约中国互联网的创新成本和影响用户体验的关键因素,但中国电信市场长期处于激烈竞争中,导致这方面做得并不好;另一方面,这几年电信业收入增速缓慢,结果在建设5G时捉襟见肘,因此他呼吁中国政府帮助运营商抓住窗口期,“甚至可以借鉴上世纪九十年代电信大发展时期的策略,为运营商提供更为宽松的财税政策。”相关链接
“网络中立”考据
  尽管“网络中立”原则于2015年6月实施,但事实上,关于它的讨论,在美国已经绵延十几年。
  网络中立(Net neutrality)这个词由哥伦比亚大学媒体法教授蒂姆·吴在2003年写的一篇论文《网络中立宽带歧视》中首次提出,《IT时报》记者查阅其原文发现,蒂姆·吴提出网络中立的前提是他认为,未来10年(2003-2013年),监管机构将陷入网络运营商的私有利益与以互联网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性创新环境下公众利益间不断发生的冲突中,因此,解决此问题的根本之道是实行网络中立,消除宽带歧视。在蒂姆·吴另一篇名为《网络中立:竞争,创新和非歧视性访问》(发表于2006年)中对网络中立做了更明确的解释,如同早期运河、铁路、公路、铁路是美国经济和福利的助推器一样,宽带的中立原则将为创新提供条件,而歧视性的市场策略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竞争。
  蒂姆·吴以及支持者的观点是,政府需要消除网络运营商对于互联网公司的原始歧视,必须对所有接入者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在2015年FCC正式宣布的规则中,这一点被强化为:宽带(包括移动宽带)应该与水、电、煤气一样是属于“公共承运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电信运营商不能对接入的服务“挑三拣四”,并根据价格提供“分层服务”。
  然而,从概念提出到实际实施,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2003年,正值美国互联网泡沫刚刚破灭之际,哪怕是今天如日中天的谷歌,当年也刚刚起步。相反,由于缺乏竞争,美国的电信运营商正过着盆满钵满的好日子。蒂姆·吴便发现,当时Verizon和南方贝尔公司提供的T-1线的价格远高于基础的DSL或者有线电视服务。
  可以说,在当年提出网络中立是有道理的。彼时成长中的互联网公司太需要呵护,“网络中立”一方面保证了互联网公司的接入权,电信运营商不得以歧视性的价格拒绝接入,另一方面确保了竞争平等,无论大小互联网公司,都可以在同一个网络中竞争,而不必担心因为自己没有钱购买较高的带宽而失去用户。
  但到了FCC在2015年正式确定这一原则时,情况早已发生变化:令人担忧的宽带歧视并没有大规模发生,尽管FCC曾举了几个例子证明电信运营商涉嫌区别对待服务商,造成不公平竞争,但类似案例数量极少,Pai在担任FCC主席之前便十分反对网络中立,他认为,这些陈旧的例子不足以讲述网络中立性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尽管2010年FCC便通过了一项“网络中立指令”,但在Verizon等电信运营商的反对和诉讼下,指令生效却并没有实施,而就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同样获得了飞速发展,甚至几乎席卷一切,与此同时,美国的电信基础设施投资也进入高潮。
  在FCC于2015年颁布的《保护和促进开放的互联网》(实际就是网络中立执行细则)中,记者看到,从2011年到2013年,美国宽带提供商在三年内投资了2120亿美元,超过了自2002年以来的任何三年。2014年,没实施过的“网络中立指令”被正式废止。
  PayPal创始人和Facebook投资人Peter Thiel对此曾发声:没有网络中立,互联网依然运行良好。
  不过,在奥巴马的极力“打Call”下,FCC依然在2015年将固定宽带和移动宽带纳入《电信法》第二章的电信服务范畴,执行严格监管,也即所谓的“网络中立”原则确立,并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禁止网络接入服务商对接入服务的互联网公司阻止、限制以及可以付费获得优先服务,同时网络接入服务商也不可以不合理地干扰消费者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其无法在互联网上相互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