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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说NO!

  

IT时报记者丁晓东
  在商家各式各样的宣传广告或者活动细则中,消费者经常可以看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一条款。实际上,商家在条款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一规定不仅看起来霸道,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上海的陈森(化名)是德克士门店的常客,为了积攒消费积分,陈森每次去德克士购物时都通过《集享联盟》App支付。不久前,陈森看到《集享联盟》App推出的积分抽奖活动,活动规定集齐“享、集、年、终、奖”5个字可以瓜分888888积分,还有机会获得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但在查看活动细则时,陈森发现了这样一条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集享联盟,如对活动有任何疑问,请下载集享联盟App联系在线客服。”
  陈森认为这是霸王条款,2月15日下午他与《集享联盟》App的客服取得联系,要求其更改该活动的文字介绍,去掉“最终解释权归集享联盟”这一条款。客服答应陈森受理此事后,却没了下文。在陈森多次催促下,客服表示:“此事对陈先生本人及其他消费者未带来任何的损失。”言下之意,不同意修改条款。
  2月16日,陈森拨打了上海12315电话实名举报了该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集享联盟》App的主体公司上海纳客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将“最终解释权归集享联盟”文字,修改为“如对活动有任何疑问,请下载集享联盟App联系在线客服”。目前,陈森拒绝了纳客宝公司私下调解的请求,该事件接下来将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并没有资格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此规定得更为明确,其第十二条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其中就有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生活中如遇到商家在规则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