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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新规能让3·15晚会“举重若轻”吗?

  

■郝俊慧
  3·15刚过,一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磅法律紧跟着出台。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时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次修正已经过去10年。
  十年间,随着科技发展,新消费形态出现的同时,新陷阱、新骗局也层出不穷,而更令消费者无奈的是,无法明确责任的法律灰色地带也随之增多。每年3·15,《IT时报》都会策划系列报道关注当年的消费维权热点,但在探寻解决之道时,却常常陷入“无法可依”或者“无路可走”的境地,或是明知商品有假却没有鉴定机构愿意接单检测,或是培训机构关店前一天还在收费,明显涉嫌欺诈,却无法将其绳之以法。
  试想,如果连新闻媒体都对这些侵权行为感到无计可施,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费者,又该如何捍卫和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也正因此,当仔细研读《实施条例》之后,我看到了很多顽疾可能被解决的希望。
  首先,对于“恶名昭著”的预付费跑路现象,有了明确的评判依据。去年在沪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小音咖闭店事件中,令很多家长最无法接受的是,关店前一天销售还在拼命推销套餐,结果一节课没上,钱没了。
  此次《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公示并公布经营者联系信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更关键的是,《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如违反上述要求,可对经营者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惩罚性措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预付费问题沉疴已久,此前各地也陆续出台过相关管理规定,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没能遏制住频发的“跑路事件”。究其原因,一是法律层级过低,多为部门管理条例,无实际执法权;二是执行难度大,有的地方条例提出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但因此形成的“资金池”如何管理,是个难题。
  《实施条例》作为消法的配套法规,由国务院签署实施,其法律效力具有全国普适性,且明确提出了可监督的执行要求,比如提前30天公告,以及市场监督部门可给予高额罚款。
  今后,培训机构或者健身机构再想以“经营不善”为由闭店,至少要提前30天公告,而且不得再收取预付费,否则监管部门有权没收非法所得。
  这是一条针对性非常明确的法规,其指向此类跑路事件中最令人“困惑”的灰色地带:如何判断培训机构是真的“经营不善”还是“蓄意诈骗”?
  此前,买单的消费者无法判断,甚至法律也难以判断。无论是还有几千万人押金没退的ofo,还是收取了上海数万名学生学费的小音咖,至今仍然退费无门,而根据此前相关法律规定,一旦企业以“经营不善”为由提出破产,这些付出真金白银的消费者,是偿还排序在最后的债权人。
  尽管属于民法范畴的《实施条例》,还没能正面解决这个问题,但至少在事件发生之初,监管部门可以根据“30天时限”这个简单条件,直接执行罚没措施。执法门槛降低,也让想“捞偏门”的不法经营者心有畏惧。
  其次,评价体系有望被整顿,口碑将重新成为消费的动力。
  对于喜欢网购的消费者而言,查看店铺评级以及商品评价、打分,原本是一种有效的消费决策手段,电商平台在前几年也都建立了完整的评价体系。
  然而,近几年来,时报记者调查中屡屡发现,这些原有的评价体系几近“崩塌”。
  “只吃评分3.5的店”,便是年轻人对大众点评核心竞争力的“嘲笑”,原本点评分是消费者在选择“吃一顿”时重要依据,但在社交媒体上,却可以看到大量消费者的吐槽:刚刚“怒写”的差评根本没有展示,好评却分分钟上墙。于是,大众点评的评分陷入“塔西佗陷阱”,再好也没人信。
  同样,差评也难以呈现在电商平台上。一次在淘宝上糟心的购物之后,写在商品页面的差评,从头到尾只有我自己能看到,而这种“独享”的经历,如果不用其他账号查看,根本无法察觉。一个“有差评”的评价体系,只存在于被侵害权益消费者自己的世界里。
  此次《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真实”“全面”是一个评价体系能够被认可的关键,希望今后,各平台能够找回自己当初构建评价体系时的“初心”。
  当然,《实施条例》还有更多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比如,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剑指“杀熟”;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信息,约束“一件代发”;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保护“退货权”……
  经过10年酝酿,《消法》首次“升级”,拳拳到肉。
  不过,作为一名媒体人,在为《实施条例》的出台感到欣喜的同时,也依然有一丝隐忧。有些条款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其实早有涉及,比如《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等,但从结果来看,法律的约束力并没有太多体现,原因往往在于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法律的武器,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太“重”了,即便是3·15晚会高举高打的做法,也只能一年一次,来去匆匆。
  希望今后执法部门和平台在监管时,能真正与消费者“共情”,降低维权门槛,将法规落到实处,让消费维权“举重若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