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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隐私政策”就能避开GDPR吗?未必!

  

■郝俊慧
  最近,打开几个许久不用的App,都会收到一条提醒“隐私政策已更改”,要求我再次确认同意。本想看看究竟改了些什么,但打开一看,密密麻麻的小字顿时让人没了了解的兴趣,算了算了,点击“同意”了事,不同意又能如何呢?除非你不再使用它。
  这个生活中的小插曲让我开始关注今年5月25日正式实施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GDPR被称为有可能是对全球互联网公司影响最大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虽然它只适用于欧盟境内和欧盟居民,但管辖范围却并不限于欧盟,只要是这家企业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并收集或处理了个人数据,那么不管这家企业有没有在欧盟设立机构,欧盟都有权对其开出罚单,而最高处罚金额是2000万欧元(约1.5亿人民币)或企业全球营业额的4%。
  GDPR明确了用户在数据上的几点权利:访问权、纠正权、擦除权,有权限制/反对处理、数据可移植性的权利、有权收到数据泄露的通知。也就是说,明确了数据的所有者是数据主体,也即普通用户,虽然授权企业使用自己的数据,但企业必须随时“响应数据主体的访问请求”,要清晰告诉数据主体,收集了哪些信息,提供给谁使用,一旦数据主体要求删除或纠正个人信息,互联网公司必须响应,而且必须将已经传播给第三方服务商的信息同步删除。
  这便是这些互联网公司急急忙忙调整“隐私政策”的原因,但从我个人的体验来看,这样的调整,对于用户没什么实质性作用。再仔细看这些修改后的隐私政策,几乎都是霸王条款。
  以某电子商城调整后的政策为例,我不仅要同意它可以收集我的所有个人信息,还要同意它把我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除了购买时的财务信息,包括现任雇主、现任职称、教育背景等与社交活动相关的信息,通过它的云盘同步的联系人、相册信息,它都有权收集。这样的条款让我不能理解:我只是在你这里买了点商品,你收集我这么多数据干什么呢?而且云里的联系人和照片,是我的个人隐私,你也有权收集吗?如果是这样的话,谁还敢用你家的云服务呢?
  如此不合理的“隐私政策”真能避开 GDPR吗?答案可能是NO!事实上,GPPR生效第一天,Facebook和谷歌就遭到了诉讼,被指控强迫用户同意共享个人数据,请注意关键词是“强迫”。GDPR条款对用户同意的场景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只有企业与用户有实际交易关系才可以默认用户同意,可以向用户发送与此前交易商品和服务相关的信息,比如以防欺诈、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向主管部门报告犯罪或公共重大威胁为目的的数据处理活动,可以作为“数据控制者的正当权益”。
  可见,不少互联网公司所谓的隐私政策,只是将所有能想到的、能够拿到的用户信息全部写在了新的政策里,然后通过同意继续用,不同意就“拜拜”的方式,让用户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约”,从而可以获得用户更可能多的信息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坦白地说,这么做,可真流氓,也与GDPR的初衷相悖。中国的互联网公司真该参考一下一些国外公司的做法:给用户选择权。将数据根据不同用途分为:必须授权和非必须授权,必须授权的信息都是基础底层信息,用户不同意只能卸载,而非必须数据则用户可以说“不”,不影响后续使用。可以类推的做法是,在对垃圾短信的治理中,在成为商户会员时,是否在“接受商家促销信息”上打勾,是判断此后的营销短信是否属于”垃圾“的重要标准。
  只有让用户清清楚楚、心甘情愿授权,互联网公司在出海扩张时才可能避免触碰GDPR“数据过度采集”的红线。否则,现在这些强迫用户签署的所谓新“隐私政策”,将来只会是个摆设。